本期扬子公证大讲堂上,江苏南京市十佳公证员费喆从家庭财富传承与保护方面切入,着重讲解了公证介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的可实施性及实务操作,最后介绍了中老年人如何防骗。
费喆认为,在家庭流动资金的管理上要善于平衡好流动性与复利之间的关系。不要过于偏重固定资产,而难以捕捉到很好的财富增值机会。学会“守富”方能实现财富自由,有了钱并不等同于获得了财富自由,还需要合理打理财富。
公证介入以房养老五种方式
(一)公证介入房屋租金养老。租金养老是指老年人把自己的住房出租取得租金,自己和子女一起居住养老或者用所取得的租金到养老院养老。这种方式最大利益就是获得收益的同时保持了原住房的产权,老人死后子女可以继承房屋,保证了子女关系的和谐。
(二)公证介入反向抵押贷款模式的以房养老。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年龄、预期寿命、房产现值、未来增值、折损情况以及借款人去世时房产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损和预支利息,并按人的平均寿命计算,将其房屋的残值分摊到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月或者按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将其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用来偿还贷款本息。
(三)公证介入售房养老和售房做终身年金保险养老。老人出售住房产权移居养老院,售房款或年金由公证机构按月向老年人支付做养老金使用。老人死亡时,公证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钱款交付继承人。
(四)对于以房养老手续中遗嘱信托法律文件的公证。遗嘱是公证处目前办理的一项主流业务,公证的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以房养老手续中关于房款、租金、贷款的信托内容也要通过法律文件形式确立。作为委托人的老年人以方便、高效为要求,只与公证处打交道,避免了与很多部门打交道导致的劳心劳力。
(五)对以房养老手续中老年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公证。为了全面预防金融风险的产生,依法保护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以房养老手续中老年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做公证,更有利于老年人及时理解所签合同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风险并针对相关情况及时应对。
老年人投资理财要注意防骗
以房养老和家庭投资带有复杂性和风险性,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要注意防骗:
(一)不要轻信投资高额回报的言论,克制赚钱心切的心理。老年人应多与家人协商,多方论证再决定。
(二)认证阅读相关公证告知书或风险告知书要正确分析投资理财的后果,切不可草率签字。
(三)要有风险意识,如果投资公司要求老年人用一套房屋作抵押借款投资,却不办理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而是要求办理委托代理售房的公证,那一定要警惕。
(四)谨防套路贷。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养老百科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上一篇:养老护理员如何摆脱“低配”困境
下一篇:加快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基础设施
国卫办老龄发〔 2020 〕 15 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 、中医药管理局: 为提高我国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
2020 年4月8日下午,首次广东省南北同行旅居养老服务项目风险管理工作交流会议在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总部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广东省养老服务业商会党支部书记、会长许晓玲,中国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财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产业发展,科学界定养老产业统计范围,准确反映养老产业发展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老产业的决策
辽政办发〔2017〕9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
近几年来,以养老金为代表的长线资金加速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新委托投资合同规模1.25万亿,到账1.07万亿。 目前正值A股上市公司一季报披露期,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的基本养老
7月4日,财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
陕人社发〔202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