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深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财社〔2017〕100号),严格规范资金申请和发放程序,确保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精准高效,现就做好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申请和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申领、审核、发放程序
(一)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申请书(重点说明:建筑面积、床位数、运营时间、运营情况及申请金额等);(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4)养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5)养老服务机构开户银行、账户等。
2.材料审核。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1个月内,采取现场审验等方法对申领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当年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养老机构账户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书;(2)县级民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主要包括运营时间、建筑面积、是否达到相关建设标准、服务区域等);(3)新建或租赁证明材料;(4)投资建设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账号等。
2.材料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领材料后1个月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具体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5月底前送同级财政部门。
3.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发放意见后,核实发放标准、金额等,于6月底前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建设单位账户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
(三)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
1.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每年4月底前向办理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养老服务机构运营(护理)补贴申请书(内容包括: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和老年人入住情况统计表等);(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不提供);(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4)经养老机构负责人、入住老人(或子女、监护人)签字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5)养老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帐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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