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民发﹝2019﹞14号
各市(州)民政局、应急管理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消防支队,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养老服务行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实施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养老服务行业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实施日常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养老服务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和行业系统年度综合目标,同部署、同检查、同评估。
第五条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的工作原则。对不履行行业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养老院、福利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机构、设施日常管理中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内容,并明确负责行业消防监管责任的处(科)室。
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进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养老机构、设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养老福利机构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
第九条省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
市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全省养老机构、设施消防监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督办整改存在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季度要对辖区养老机构、设施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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