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不断满足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草拟了《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以2021年3月1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云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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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政厅
2021年3月9日
附件: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解决居民住宅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规划建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云政办规〔2018〕5号)、《住建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经济适用房等各类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工作。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指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等服务场所。
二、配建要求
(一)规划布局要求。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2.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各地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配建标准。
3.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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