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0年9月30日
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全省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及《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民政部门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组织推进、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实施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工作。
设区的市、州级民政部门及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本地区养老机构一至二级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三级及以上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
第二章 评定对象范围
第五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未进行备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两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两年存在任何欺老虐老行为、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
(五)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七)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
(八)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2年的;被降低评定等级不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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