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与社会服务局,东城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全市敬老院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研究制定了《许昌市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5日
许昌市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激发全市敬老院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敬老院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公建民营敬老院要继续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确保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优先为贫困兜底、低收入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和残疾人中的失能半失能对象提供养老服务。
2.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促进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公建民营敬老院应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护理型床位的数量和比重。有条件的应积极为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4.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各地要积极行动,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同时做好整体统筹规划,区分不同地区不同情况,慎重研究,稳步推进。
第三条 总体目标:力争使各地90%以上的敬老院完成公建民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由所属乡镇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公建民营实施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
(2)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
(3)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
(4)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5)各地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建民营可采用公开招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运营方。各地要集中清理废除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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