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8月28日
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 38600-2019)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五个等级,等级标志用五角星图案表示。
第三条 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条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负责、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等级评定对象为依法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四级。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办理的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二)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报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三)持续运营一年以上。
第七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二)未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进行备案的;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被列为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七)其他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第三章 等级评定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建由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各级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不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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