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9〕1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3月7日
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下同)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17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7〕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混合所有制企业利用自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模式建设举办,为老年人(满60周岁,下同)提供住养、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举办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床位综合责任险补贴、特定服务对象补贴、内设医疗机构一次性医疗设备补贴、银行贷款贴息和养老医护学生定向培养、引进专业人才奖励补贴等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坚持养老服务社会化方向,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适当的资金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床位建设补贴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通过购买、新建和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而增加床位或通过租赁房屋等方式增加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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