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2021-04-28 16:36 来源:黔南民政 浏览:
最近,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呢么如何贯彻实施呢,州民政局对此做出如下解释: 一、对无(丧失)劳动

最近,州人民政府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呢么如何贯彻实施呢,州民政局对此做出如下解释:

一、对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力(不能)提供监护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如何解决集中供养(养老)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州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安排部署,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兜底性民生工程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工作,2019年12月2日印发了《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贫困人员集中供养(养老)工作的通知》,对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或法定义务人无力(不能)提供监护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的集中供养(养老)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符合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特殊贫困人员的有哪些?符合纳入集中供养(养老)的特殊贫困人员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特殊贫困人员,即兜底供养对象。根据《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 号)规定,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类特殊贫困人员,即无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监护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三类特殊贫困人员,即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经县级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家庭成员中无(丧失)劳动能力且法定义务人不能提供监护照料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智障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

三、提供集中供养(养老)服务的机构是哪些?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特殊贫困人员可选择到就近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

四、哪些人员不适宜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

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中,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的特殊对象不适合在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等特殊对象不适合在供养机构集中供养(养老),按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到专业机构治疗,并且同步享受兜底供养对象和无偿或低偿养老对象相关政策。

五、到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后,供养机构资金是否得到保障?

为确保养老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县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供养(养老)收费标准。兜底供养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其经费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救助标准划入敬老院统一管理;无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的,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支付生活费给敬老院,对象获得民政低保(救助)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生活费和护理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低偿集中供养(养老)对象,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养老)的,每人每月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5 倍支付生活费给敬老院,对象获得低保(救助)补助资金后,剩余部分生活费和护理费由其家庭或义务赡养人(监护人)支付 30%,不足部分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即基本生活费标准和集中供养(养老)照料护理标准按兜底供养对象服务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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