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的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登记的养老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由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转型升级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除新增床位资助以外的其他各项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包括新增床位资助、护理服务资助、医养结合资助、等级评定奖励、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
区(含新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资助管理工作。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资助经费管理工作,并将经费列入本区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章 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养老机构而新增加的养老服务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引起的床位变化。养老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的资助额度为4万元,分4年资助,每年1万元。
第五条 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以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入住满30天的实际使用的床位数,给予护理服务资助。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600元;收住中度、轻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45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资助300元。
第六条 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10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养老机构被广东省民政厅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含三星级)的,可享受等级评定奖励。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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