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组织起草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强制性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9年12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附件:1.《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2.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联系人及电话:董少龙010-58123153
传真:010-58123153
e-mail:yanglaojianguan@163.com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19年11月4日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制定确保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任务要求,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安全规范》申报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主要起草过程
2019年5月,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委托苏州市社会福利总院等单位承担该标准起草工作。先后3次赴市场监管总局就标准起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6月4日,召开立项评审会。期间,赴江苏、贵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多次组织召开标准审稿会。8月21日,国家标准委就《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根据反馈意见,并再次充分征求系统及标准化领域专家的意见,形成了《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三、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遵循如下编制原则:统一性、通用性、规范性、普适性、警示性、安全性。通过执行本标准,对服务安全隐患起到有效发现、有效防范、有效排查、有效整治作用。
起草组充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涉及医疗、食品、药品、意外事故预防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制定本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和国内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推荐性标准协调、衔接,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冲突。
四、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实验验证的论述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估、服务防护、管理要求、评价与教育8个章节。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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