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20〕6号)、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民传字〔2020〕42号)等文件要求,就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加强疫情防控、克服经营困难、健康稳定发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前拨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已通过审核且应继续拨付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提前拨付2020年度建设补贴资金,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7:3比例配比。
二、提前拨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已通过2019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审核的养老机构,按照2019年度实际发放运营补贴资金的60%预拨2020年度运营补贴,待2020年度运营补贴申报工作结束后,按照审核情况多退少补。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提高老年人生活标准、补贴一线养老护理人员等用途。
三、阶段性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
四、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星级评定时对老年人服务流量等相关指标将充分考虑疫情因素。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2020年度运营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20%,市、区(县、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比。
五、提前发放毕业生入职补助。提前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申报工作,对2015年以前入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符合《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沈民〔2018〕167号)要求的,一次性给予4-6万元补贴。
六、强化责任保险支持。积极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及老年人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2019年度投保的公众责任险在原保险期限上延长3个月,即2019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限由2020年9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七、畅通政策落实渠道。各区、县(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局确保补贴资金有效落实,及时发放至养老服务机构。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度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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