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甘肃省民政厅组织起草了《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甘肃省民政厅。
联系人:杨彦波
传 真:0931-8790242
电子邮箱:39236648@qq.com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1日
甘肃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复核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开展自我评价,并接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作出评定等级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个等级。养老机构评定的等级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
第六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州)民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备案;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中明确的申请等级评定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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