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函〔2020〕32号
民政厅:
你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川民政〔2020〕5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省政府同意建立由民政厅牵头的四川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四川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5日
附件:四川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形成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多方参与的工作合力,经省政府同意,建立我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养老服务发展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养老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协调解决养老服务跨部门协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实施养老服务改革创新重点事项。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扶贫开发局、省医保局、四川省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等21个部门(单位)组成。民政厅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民政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确定。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确定,可以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民政厅,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的,应委派熟悉业务的人员参加。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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