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民办发〔2021〕2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示范区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民政局:
现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和《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我省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依照《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认定,星级等级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
各星级综合评分应不低于:五星级:900分(含),四星级:750分(含),三星级:600分(含),二星级:500分(含),一星级:300分(含)。
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二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指标体系》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的;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近三年存在欺老虐老行为,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公寓、老年产品、保健产品”名义吸收资金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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