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老龄函〔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医养结合工作健康发展,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模式,现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精神,通过开展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机构,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医养结合有效形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衔接,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为医养结合机构,即同时具有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并进入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在册机构。具体标准参照附件1。
2.入住率不低于实际运营床位的50%以上。
3.入住失能(失智)老年人占比超过50%。
4.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案件。
(二)评选数量。
2021-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每年评选10家广东省示范性医养结合机构。广州、深圳、东莞、江门等4个国家级试点地市每个可推荐不超过4家医养结合机构,其余地市每个推荐不超过2家医养结合机构。
(三)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书,向所在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推荐。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复核把关,并按推荐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4.评议确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候选的示范单位。
5.公示命名。确定候选的示范单位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省卫生健康委确定为“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并予以公布。
6.动态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对已经命名的“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进行抽查。对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命名。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广东省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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