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我局会相关部门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8年8月28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010—65385732
传 真:010—65395740
邮 箱:smzjflc@163.com
附件:《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社会福利机构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据绩效成本预算分析,完善运营资助政策,优化资助拨付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民政、工商部门依法成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户籍老年人和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外省市老年人。
残疾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
失能老年人、失智老年人须按照市民政局制定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开展入院评估,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线上统计、精准后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条 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参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同等的运营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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