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9年度养老机构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及申报等级的通知
内民政发〔2019〕43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现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简称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2019年度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补贴,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申报责任保险补贴和申报等级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床位运营和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公办的盟市社会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民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责任保险补贴。
二、申报条件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应具备以下有效执业证明:
1.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经过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正常运营、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3.按照《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要求,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二至五级,而且等级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三、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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