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结合民政执法工作实际,我们对涉及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民政养老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
一、政策背景
一是《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施行,要求市级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完善本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同时,《北京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13号)对规范执法行为,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2020年9月1日,民政部签发部长令印发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3年6月28日发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涉及养老机构的行政处罚职权和处罚种类有了较大调整,因此相应的裁量基准也需进行修订。
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文件拟制过程中,我们对照新修订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参考民政部职权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警告以及责令停业整顿两个处罚种类,逐项细化裁量阶次。依据修订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原裁量基准中的养老机构相关职权的名称进行调整、细化,同时废止了2项职权的裁量基准、新增了3项职权的裁量基准。
期间,我们征求了16区民政局意见建议,并于2020年10月2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查,研究吸纳了各方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了《基准表》。
三、主要内容
对原《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涉及养老机构的相关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调整,形成《基准表》。一是养老机构相关处罚职权由原来的9项调整为10项,划分为19项裁量基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对于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可以视情况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三是《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民执发〔2020〕127号)附件《北京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第109项至117项有关养老机构的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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