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区老龄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老年友好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示范性全国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发〔2020〕23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1〕25号)要求,现将2021年我市开展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标准(试行)(附件1),围绕改善老年人居住环境、方便老年人日常出行、提升为老年人服务质量、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为老服务科技化水平以及管理保障等方面内容,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培训等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创建工作,按照逐级推荐、优中选优的原则,做好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和申报工作。
二、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确定的2021年全国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名额,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结合各区人口总数、人口老龄化程度、社区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了名额分配(附件2),各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申报数量,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择优申报。
三、实施步骤
(一)逐级组织培训。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根据全国创建工作部署安排,在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导下围绕创建标准、评分细则等内容适时对各区卫生健康委、区老龄办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相关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进行培训,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创建工作。各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要逐级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二)社区自愿申报与街道(乡镇)初核。各区要加大对社区的指导力度,组织动员社区开展创建工作,及时了解创建进展,帮助社区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社区填写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申请表(附件3)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街道(乡镇)初核通过后,报送区卫生健康委、区老龄办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复核。
(三)区级实地复核。各区卫生健康委、区老龄办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在核查街道(乡镇)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本区拟上报的社区逐一实地复核,对照相关创建标准重点核查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填写2021年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推荐汇总表(附件4),向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报送有关材料。
(四)市级审核与推荐。市卫生健康委、市老龄办对各区提交的参评社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抽取部分社区现场核查,汇总后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推荐我市参评社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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