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1号)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省评定委员会负责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设区市评定委员会负责一、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对象
江西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四、评定材料
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评情况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或设区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盖章材料一式两份或电子稿,电子稿盖章页需扫描成PDF格式):
(一)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
(二)江西省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2)。
养老机构首次申请评级不得超过四级。
五、评定步骤
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
(一)自评(2020年11月13日前)。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开展自评。
(二)申报(2020年11月20日前)。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附件1和附件2),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三)审核(2020年11月27日前)。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材料进行审核。
(四)评定(2020年12月25日前)。省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组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评定。12月4日前完成书面评价,12月18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12月22日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五)公示(2020年12月31日前)。省评定委员会应当在12月25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报省民政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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