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民政厅组织起草了《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与分值(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3月1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陕西省民政厅。
联系人:刘宏岩
传真:029-63917524
电子邮箱:394753953@qq.com
陕西省民政厅
2020年2月5日
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建立我省科学统一的养老机构质量和评价体系,规范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依照《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与分值》认定,星级等级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星级。
各星级综合评分应不低于:五星级:900分(含)以上,四星级:750分(含)以上,三星级:600分(含)以上,二星级:500分(含)以上,一星级:300分(含)以上。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星级评定:
(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有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陕西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与分值》申请星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第八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或未在民政部门备案。
(二)不符合消防、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筑、设施设备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及要求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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