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区民政局,相关局属事业单位:
为加快建立科学、全面的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科学、全面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下同)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质量提升和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民规〔20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并获得设立许可或已完成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单位,具体承担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等级评定机构,是指负责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或复核工作的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指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和本市社区居家养老等级评定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并接受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机构评定、获得评定等级结论的过程。
第五条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采用等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五个等级。
养老服务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指导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对各区民政部门、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以下简称“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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