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民政主管部门:
按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培育和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9年全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一)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养老机构;
(二)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内或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且年检(年报)合格的养老机构。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
依据《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培育和评定星级养老机构工作的通知》和《石家庄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准入条件(试行)》《石家庄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安全项细则(试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进行动员部署,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全部参与星级评定。
(二)对标整改提升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对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石家庄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准入条件(试行)》和《石家庄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安全项细则(试行)》有关标准,逐项逐条查漏补缺、对标整改,切实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自评申报初审
参评养老机构在对标整改提升的基础上,撰写《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自评报告》,对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暂行)》《石家庄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安全项细则(试行)》,填写《河北省星级养老机构申请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5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6月1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
(四)评估抽检审验
6月中旬,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三星(含)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自评报告真实性进行现场评估,6月下旬,市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经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复核同意后,6月底提出等级评定的审查意见报省民政厅。
7月初至9月底,市民政局依据初审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一星、二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评估。10月份,市民政局对第三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11月初,由市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业评审小组提出一星、二星级养老机构建议名单。
(五)公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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