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增加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鲁民函〔2020〕106号
各市(不含青岛)民政局、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件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经研究,决定在2020年省级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奖补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条件及标准
(一)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1.奖补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下同),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功能,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
2.奖补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 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第三方评估达到一星级及以上;
(4)录入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5)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6)服务老年人满意度不低于90%。
3.申报材料
(1)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省级运营奖补申请表(附件1);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
(3)第三方评估出具的等级评定报告。
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奖补标准及方式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综合考虑日间照料设施数量等因素,从省级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各市(不含青岛市)本年度奖补资金。各市要加强相关资金统筹使用,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实施差异化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和方案由各设区市制定。
(二)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项目
1.补助范围
202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新建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设施改建、扩建的,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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