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民政厅
2018年10月16日
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等法律、政策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养老院抵御风险能力,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构建养老院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养老院发生意外责任风险时的应对能力和善后处理能力,切实降低养老院运营风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院高质量发展。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民政部门通过政策支持、宣传动员、财政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养老院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
(二)多方协作、合作共赢。鼓励保险公司、养老院、养老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建立政府与养老院、保险公司、社会组织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
(三)试点探索、统一投保。试点地区民政部门按照本方案组织辖区内养老院向承保公司统一投保,确保全省投保流程、保费费用、赔付标准一致。
二、试点地区遴选
各设区市(含赣江新区)根据老龄化现状及趋势、养老服务业发展基础、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成效以及试点工作积极性等因素,推荐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其中赣州市可推荐2个县(市、区)、赣江新区可单独上报。
三、试点时间
试点期限两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保险期限分两个年度计算。投保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
四、保险责任及范围
(一)在保险期限内,养老院出现以下责任情形可申请理赔:
1.残疾或身故责任。导致残疾或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伤亡赔偿比例赔偿保险金。伤残赔偿保险金为每人20万元乘以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或身故保险金为每人20万元。
2.医疗责任。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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