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最近,上海一位独居老人的养老选择引发了广泛关注。88岁的老伯在自己的妻子、儿子先后去世的情况下,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小游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又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在其过世后将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予小游。老人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家属的质疑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意定监护”也成为热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监护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
在社会生活中,与意定监护相比,更为人所熟悉的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人口数量的减少,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近2.5亿,老龄社会迅猛来袭,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问题凸显,特别是孤寡、失独、空巢老人等人群,他们的晚年生活该由谁来照料?他们能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预先选择监护人来为自己的养老兜底?
2012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提出建议,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纳入其中,最终形成了第二十六条,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实施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也成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之一。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总则编第33条进一步扩大了“意定监护”适用范围,将该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形成了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杨立新表示,《民法典》总则编第33条“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体现了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成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可以选择一个自己最中意、最相信的人,通过协商,以协议的形式,在发生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让他来做自己的监护人,来监护自己的行为。“这一制度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无疑意义重大。老年人可以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意思能力减退等情形未雨绸缪、提早规划,预先选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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