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粤民函〔2018〕1736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提升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省厅决定开展2018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以《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分类评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定。
二、评定对象
广东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三、申报条件
养老机构满足下列基本条件,可以申报星级评定:
(一)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二)近三年内养老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近三年内养老机构在机构管理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四)近三年内无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四、申报材料
养老机构需向当地主管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所获荣誉和奖项);
(四)广东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附件2);
(五)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自评表(附件3)。
五、评定步骤
(一)自愿申报。有意向申报星级认定的养老机构可直接向当地主管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真实齐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逐级报送至省厅,由省厅统一组织评审。
(二)第三方评价。省厅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广东省养老机构质量评价技术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实施现场评价。
(三)抽查核实。为保证评价结果的真实、准确、公正,省厅对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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