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三稿)
第一条 【立约目的】为增强北京市养老服务行业的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养老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促进养老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养老行业协会(以下统称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从事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养老服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诚信经营】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合法经营,诚信守约,严禁欺老虐老,并建立诚信档案报协会备案。
第四条【透明度】养老服务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所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信息,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管理】养老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维护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遇有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养老服务经营者不得不当损害同行业其他机构的信誉,不得侵犯其他机构的商业秘密。禁止聘用同行业其他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劳动关系尚未依法解除的员工,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从同行业其他机构获取客户资源。
第七条【居家服务】进入客户住宅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并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规范的服务;服务结束后,应当接受客户的评价。
第八条【表彰激励】协会对模范执行本公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养老、孝老、敬老业绩显著的养老服务经营者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协会应及时公布表彰或者奖励结果。
第九条【举报机制】协会设立举报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养老服务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违约处理】养老服务经营者违反本公约的,协会根据其违约情节、后果与影响等因素,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约谈主要负责人;(二)警告;(三)通报批评; (四)暂停会员权利;(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定期评估】协会对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建立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作为养 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约生效】 本公约在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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