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发〔2019〕5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6月29日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公办养老机构快速发展,在履行基本养老服务职能、承担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供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公办养老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运行机制不健全、发展活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建章立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改革,盘活存量养老服务资源,减轻财政负担,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在多方征求意见、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全国首家以省级部门联合印发,并明确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省区,在推动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落实国家供给侧结构改革部署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二、核心内容与创新做法
《实施办法》共分为总则、组织实施、机构责权、监督管理和附则五章三十一条,涵盖了相关收费指导标准、扶持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程序等一系列创新举措,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具体方面:一是明确了公建民营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概念做出了界定,即政府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机构运营权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模式。同时明确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服务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监管不缺失的原则。二是细化了组织实施程序。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所有权方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同时对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的资产评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社会主体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三是提出了收费指导标准。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方应适当收取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标准原则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为上限收取。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有运营过渡期,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每次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用。同时,所有权方应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可根据相关因素测算后,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障金,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四是明确了扶持政策措施。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获得政府支付的运营补贴和其他合法的养老服务收入,运营收益应优先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享受政府相应扶持政策。允许各地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培育支持发展养老产业的原则,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扶持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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