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高水平、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全国第四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社会力量办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及转让;社会力量办营利性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土地出让底价,参照同期住宅基准地价30%确定(不得低于成本价);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经规划批准可以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条 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由辖区政府无偿提供,产权仍归属辖区政府。
第三条 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运营场所用电、水、热、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27号)标准执行。收住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再分别给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对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人上门开展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服务的,享受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综合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分别按150元/人/月、2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9倍、1倍、1.1倍、1.2倍。
第五条 对本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人员、重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低保及低保边缘、百岁等老年人给予助餐补贴,每天补助两餐,早餐补助2元、午餐补助4元。
第六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社会组织每年对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对被评估服务质量达到4A级以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根据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3-1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和内设医务室,符合医保相关规定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第八条 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需求,为参保人提供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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