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chinalaw.gov.cn),进入上方“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中的“部门规章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者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cfgs@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21),并在信封上注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0年5月13日。
附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民政部
2020年4月14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概念】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公益性养老机构和经营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部门职责】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政府兜底保障】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参与】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六条【养老机构义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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