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老龄发〔202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指导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签约合作。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服务,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
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签约合作,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服务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二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备案。日间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人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要求持证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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