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民发〔202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第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民政厅
2021年3月8日
甘肃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38600-2019)《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件为民实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新建、改扩建及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细则所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护理服务,同时可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居家服务、膳食供应、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养老机构。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三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四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以改扩建为主,重点利用街道所辖现有养老服务设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国企转型用房、物业用房、医院转型用房、疗养机构等),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新建项目要以服务对象数量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周边服务设施、交通、地质环境等因素,合理选址建设。
利用现有基层卫生服务站等医疗机构改扩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要确保配置完善的养老服务设施。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施建设要与后期运营同步规划,设施配置及功能设置要充分考虑运营方运营服务需求。
第五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应不少于750平方米,设置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辖区常住人口3万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提供全托、日托照料服务的护理型床位区域应独立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置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的基础护理功能的护理床,或配置普通床并按不低于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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