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扶持我市养老机构发展,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民办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民〔2018〕174号)规定,市民政局在全市开展2020年新建、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经各区、县(市)民政局备案,已投入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
二、补贴标准
利用自有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建成的床位数(下同),每张床位10000元;利用租赁房产新建或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每张床位6000元。建设补贴资金分5年拨付。
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床位数按照消防部门验收且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核定一张床位;单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床位数按照房产证中实际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建筑面积核定,每20平方米核定一张床位。
三、申报条件
申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2.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
3.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供餐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与之签订的协议;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需具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手续名称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一致);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具有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上述条件中所涉及的证件材料取得时间需在9月30日(含)之前。
四、实施步骤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向属地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报告须明确机构建筑面积和活动室、阅览室、厨房、餐厅等场所面积,以及设置床位数)、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承诺书、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建筑布局平面图、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3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环境评估证明(5000平方米以上养老机构需提供)、与原养老机构分离的房产证明和改扩建部分消防审批合格手续(改扩建的养老机构需提供)。
(二)审批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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