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条措施”政策解读之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鼓励支持台商在山东设立养老机构的有关规定

2021-04-27 18:2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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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设立条件

申请人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床位数在10张以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养老机构设立程序及申报材料

1.核准名称

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应到有关部门核准机构名称。

2.提交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

(3)养老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养老机构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

(6)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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