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11”配套政策文件来了

2021-04-27 18:2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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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后来人就有可期的未来。”2019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问题的描述,一字一句扣人心弦。

当前,我市老龄化发展态势迅猛,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人151.3万,较预计提前两年达到占总人口的1/4。其中,全市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21.8万,纯老家庭老年人口约57万。预计到2025年,全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人占总人口的1/3。

今天,我们如何养老的问题,已真切地扑面而来。面对老龄化迅猛、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实困境,去年,我市出台了全省首部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这对于有95%选择在家养老的宁波老人而言,是一个福音。

诚然,条例要有效落地,需配套机制来解决衔接和执行的问题。市民政局提前筹划,紧锣密鼓,“1+11”配套政策文件已于日前正式出炉。“1”,指的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11”,是围绕三年行动计划、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及标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水电气优惠、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等方面的11个具体贯彻性的配套政策文件。

这些政策文件,回答了“居家幸福养老”如何从当下构筑。那么,它有哪些亮点和突破?昨日,市民政局进行了解读。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了统一刚性标准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首先要破解的就是“用房难”。众所周知,市中心老旧小区老年人口居多,最应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但老城区寸土寸金,用房非常紧张。

怎么解决?《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明确,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市民政局福利慈善处相关负责人说,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公共设施配套范围,早在2006年我市便出台了相关文件予以规定,但缺乏刚性规定,且地区间标准存在差异,这次是从法规层面给出了统一刚性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则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及时移交给乡镇(街道)管理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经批准拆除的,要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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