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2021-04-27 16:25 来源:浙江民政 浏览:

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怎样保证老年人享受优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日前,温州市出台了《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1月15日起实施,全面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办法》明确并提高了配建标准

在省规“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的基础上,将温州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标准提高至“套内建筑面积不应低于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且每百户应达到30平方米,每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新建社区级建设项目应配建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不足的,可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在相邻新建地块内予以补足,鼓励将配建指标进行适度集中,统一设置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具备医疗、康复、文体、家政等功能的镇街级综合型养老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了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并就设施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环节,将各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

《办法》明确了权属

在上级政策“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的基础上,本办法将“四同步”细化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作为住宅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权属归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从明朗的政策指导上避免了此类设施用房权属的纠纷问题,同时切实加强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用房保障。

《办法》明确了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在住建部明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的基础上,本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联合至少开展一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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