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如何养老?盘点历朝历代养老政策

2021-07-09 18:10 来源:未知 浏览:
孝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于是关于老人晚年生活、空巢老人等问题,越来越多的被人们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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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化,是中华优秀文化的重要组织部分。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的现象日趋严重,于是关于老人晚年生活、空巢老人等问题,越来越多的被人们讨论。

 

那么,古代人是如何解决养老问题的?国家有什么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先秦时期

 

这一时期认为人到60岁渐入老境,称为“耆”;70岁完全变老,称为“老”;80、90岁的日渐衰老,称为“耄”;百岁老人开始颐养天年,称为“期”。

 

据《礼记·王制》记载,被赐予杖,是一种很尊贵的器具,是一种身份尊贵的象征的老人,依据年龄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范围内使用,享受应有的待遇。

 

如50岁以后的老人可以拄杖于家,60岁以后可以拄杖于乡,70岁以后可以拄杖于国都,80岁以后可以拄杖上朝,90岁以后,天子有事询问,需派人到老者家中请教,还需带上吃食。

 

朝廷还设立大司徒、掌老等官职,负责管理老人养老方面的问题。例如,周代起实施的“养疾之政”,专设“掌病”一职,负责给老人“问病”,即掌病要定期看望老人,定期进行检查:有公职者,70岁以上3天问一次;80岁以上2天问一次;90岁以上每天问一次;民间老人,每5天问一次。

 

秦汉时期

 

秦朝尊崇法家思想,倡导以法治国,以吏为师,在先秦养老思想基础上有所发展。不仅社会各阶层提倡尊老、敬老的行为,还从律法上严惩不孝行为。

 

孝道在汉朝被提升到了极高的地位,不仅继承了先秦敬老、养老的传统,汉朝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养老敬老法律体系。汉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令”,用于保障老人的生活。

 

赋税方面规定,年满56岁的老人可免征赋税,另外年满60的鳏寡老人在市场上做买卖,不用收租税。汉朝选拔人才制度的察举制非常重视官员的品行,把孝作为选拔官吏的标准,主要用于挑选品行端正,足以为世人榜样的孝子、廉洁之士。

 

魏晋南北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朝廷继承了历朝的传统赐予老人官爵(虚衔)和几杖。为了便于照顾和赡养老年人,朝廷会酌情减免老人家属的赋税徭役,而且朝廷非常重视对子女孝行的褒奖。

 

还针对老人制定了一系列的救助政策和措施,如梁武帝萧衍于普通二年在都城建康(今南京)创办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家“养老院”——孤独园,收养孤儿和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由国家来收养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负责其衣、食及医疗等。

 

北魏首创了“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就是一种司法缓刑制度:如果死囚、流刑犯的家中有直系血亲需要照顾,准许死囚在家“侍亲缓刑”、流刑犯在家“存留养亲”,等家里老人去世后再服刑。

 

隋唐时期

 

唐朝,朝廷下发养老诏令多达73次,并延续了历代给老人赐杖赐封、赏赐财物的传统。还专门颁布了《养老令》,规定“诸犯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本应缘坐,老、疾免者,亦同”,在律法上减免了对老人的刑罚。

 

朝廷不仅会减免老人的赋税和徭役,还会减免子女以及服侍老人的年轻人的赋税。如“补给侍丁”制度中被选中服侍老人的年轻人称之为“侍丁”,为保证侍丁照顾好老人,唐律规定侍丁可免除力役、兵役等赋役。

 

唐律规定若家中有老人需赡养,子孙则要在家侍奉老人,不可远游,否则要被问罪。子女要“色养”老人,即晚辈侍奉老人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

 

唐时期,养老机构得到继承和推广,并派官吏专门负责相关事宜。例如,武则天在位时期,唐朝开设了“悲田养病院”、“普救病坊”等,收住无人赡养的老人。

 

宋元时期

 

宋朝初期的老人以家庭养老为主,朝廷致力于家庭养老行为的奖惩,以规范民众养亲行为。之后,为救助鳏寡独老,宋神宗时开始推行集中居养的方式,将其收养于“四福田院”,随后,又开设了“居养院”、“养济院”、“安济坊”等慈善性质的养老机构。

 

虽然名字不同,但都是慈善性质的养老院,入院老人的年龄,也放宽到了50岁以上。同时,民间养老院也普遍兴起。

 

元朝同样重视养老,元世祖忽必烈曾采纳汉臣刘秉忠的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元朝的收养救助制度,当时各路均设立养济院1所,救助、收养“诸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穷而无告者”。

 

明清时期

 

明朝官府提倡社会人士收养孤老,并给予相应的奖励,从而促进社会对孝敬老人、赡养老人行为的认可和赞同。

 

在总结历朝抚恤孤老残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朝廷责令各州县设立“养济院”收养孤老残疾之人,对救助对象、救助办法以及经费来源,均给予详细规定,并将其载入《大明律》中。

 

清朝对高寿者也非常重视,给予特别的照顾政策,如清朝时非常重视古老的“赐食”制度,曾多次举办过“千叟宴”。

 

赐予老人官爵或匾额,免除老人及其家庭成员赋税、差役负担,对老人予以财政补助。官员退休后,朝廷通过发放“养老金”,保障年老退休官员的生活。

 

清律承袭明律,对“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大清律例》规定的留养条件是:

 

经朝廷核准留养的犯人,免服原判之刑,但仍要受杖责和枷号的惩罚。死刑犯存留养亲对犯人处以杖一百、枷号六十日的刑罚充军。流刑犯存留养亲,则对犯人处以稍轻的杖刑和枷号刑。

 

清朝继续开办“养济院”、“施棺局”等养老机构,清政府还大力提倡民办慈善事业,如“普济堂粥厂”、“功德林粥厂”、“朝阳阁粥厂”等,收住对象除老人外,还收容贫民和病人。民间资本也大力捐赠养老机构,并参与到各类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运营中。

 

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困有所帮、老有所养是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古代社会重视孝道德行的教化,在家庭养老的基础上政府积极参与完善养老制度,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了一种爱老敬老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老年人切实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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