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司法局关于征求《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7-01 12:22 来源: 浏览:
台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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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民政局起草了《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提交市政府审议。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现将条例草案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6月17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台州市行政大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

邮政编码:318000

电子邮箱:tzfzb88511629@126.com

传真:0576-88510397

联系电话:0576-88511629

台州市司法局

2021年5月17日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9条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10-15条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16-19条

第四章 医养与康养 第20-24条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25-30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31-36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37-41条

第八章 附则 第42-4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工作原则】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就近便利、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责任】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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