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8〕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尽快破除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繁荣创新,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规依法,稳妥有序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准备工作,提前开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后政府监管措施研究与探索。贯彻《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内嵌入式养老服务场所及设施在符合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情况下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指导筹建,驻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同监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放宽准入条件。非本地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团、基金类除外),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简化评价与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高标准行洪区域除外)、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优化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养老机构应按照建筑规模依法依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进行备案。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建、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场所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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