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民发〔2019〕1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 县民政局(社会事业局、人社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 82号)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 76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9年1月15日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千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7〕 7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 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建设补助专门用于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建设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成并正式运营;
(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 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省级补助50%。 市县分担比例和资金来源由各市自行确定。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备案文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企业登记证书》;
(三)《民办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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